(二)咨询与评审专家如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放管服”改革,明确项目各管理层级的责任,确保委托放权到位、管理规范有序。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验收等。
(二)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科研信用管理。
(三)明确委托管理事项的权限和责任,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的受理、中期评估、验收等。
(四)组织开展科研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决定项目重大变更和终止的实施。
(五)加强分期补助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科研项目合同书执行情况进行拨款,下达科研项目经费。
(六)组织科研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七)组织协调并处理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财政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下达。
(二)会同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监督科研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查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好项目的伦理审查和择优推荐工作,建立健全归口管理事项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二)协助做好有关科研项目的中期评估、经费使用监管等工作,及时拨付科研项目约定匹配的科研经费,督促科研项目自筹资金到位,督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审核科研项目的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审核科研项目验收材料。
(四)协助科研项目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做好技术保密等相关工作。
(五)承接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报科研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