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立项后应及时签订项目合同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科研项目实施,落实项目自筹经费,落实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及时完成科研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以及科研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制度。按规定合理统筹安排使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及时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办理预算调整和其他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手续。
(四)自觉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和受托管理专业机构对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开展科研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反馈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指导、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账册,确保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六)及时报告可能影响科研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七)科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验收,提交科研项目验收报告、登记成果、填报相应科研项目统计报表等。
第三章 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科研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等。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要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发现机制,逐步建立并完善由市场决定项目为主的机制。科研项目征集和发现的渠道和方式包括:
(一)公开征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解决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重大核心关键技术与应用示范问题,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科研项目。
(二)主动设计。跟踪了解重点领域技术发展趋势,结合重大工程建设、产业发展和服务民生,加强技术需求调研,主动设计对我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
(三)开放市场推荐项目渠道。允许风险投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其股权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成果竞价拍卖等活动中,发现和挖掘一批契合市场需求的科研项目。
建立项目推荐与实施管理对应的责任机制。推荐单位应当对其推荐并立项实施的项目协助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申报应同时满足的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温州行政区域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申报人必须依托单位进行申请,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