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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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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特刊第137期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21-01-09 | 3928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公益机构,同时支持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医院、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项目优先支持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申报。

(三)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项目优先支持研发强度在3%以上的企业申报。

(四)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是在自创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科研工作基础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报的科研项目具有合理的实施方案、先进可行的技术路线和明确的预期绩效,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六)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七)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在申报项目时,不在“CD”级不良科研信用惩戒名单里。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申报限项要求。

(一)同一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市级科研项目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

(二)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为1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含培育)和重点企业研究院依托单位可承担不超过2项;自创区范围内其他企业,已有在研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的可再申报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已有在研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的,不得再申报项目。

(三)同一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当年度立项各类市级科研项目不超过1项。已承担在研基础性公益项目的,可再申报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或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

(四)同一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申报不同类别的科研项目。

(五) 申报时有在研项目逾期未验收,或仍处于科研诚信惩戒期内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通过“温州科技大脑”实名注册,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可行性报告(含财务报表);

(三)辅助附件:如申报科技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协议等。

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附件材料中应回避项目负责人、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的具体信息。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