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合同书的审核采用分级审核的方式,项目负责人将合同书提交后,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签订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施时间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中的软科学项目不超过1年)。预计实施期限超过3 年的,应当提出分阶段目标,按阶段目标有计划开展研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书变更管理。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通过“科技大脑”中的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提请市科学技术局变更合同书有关条款,但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不予调整。
(一)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或无法履职等,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三)项目合同实施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在合同实施期内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延期申请不超过1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四)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为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合同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系统事先报备。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合同书终止实施的申请。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实施: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需终止实施的项目,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限到期后的3个月内提出,并附项目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表(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要提供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加强科研项目实施的中期评估工作,中期评估结果作为科研项目后续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实施周期,在科研项目实施期中向市科学技术局或专业机构提交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后,市科学技术局或专业机构可采用集中汇报、实地察看或委托评估等方式开展中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