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市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软科学、社会科学和软件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财政资助资金全额30%。
科研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项目组(团队)科研人员项目完成业绩的激励,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国家、省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和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中的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应急攻关项目试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具体按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政策、文件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科研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各项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自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合理归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在科研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并在市“科技大脑”系统备案。
第三十五条 承诺提供自筹资金的项目,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或任务书的约定,及时落实自筹资金。在保证项目正常实施并完成约定指标任务的前提下,自筹经费额度可根据科技项目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调整,自筹经费纳入项目经费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需要拨付合作、协作经费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合同要求拨付经费给项目合作、协作单位,并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