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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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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特刊第137期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21-01-09 | 39275 次浏览 | 分享到: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无法使用公务卡,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第三十九条  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十条  完善高校、科研院所会议费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四十一条  高校、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在采购活动中,高校、科研院所要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四十二条  其它事业单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承担市级科研类项目涉及的差旅费、会议费、采购管理等,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执行。

第四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支出管理,资产管理制度。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