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中级职称评审结果一般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发文公布。初级评审结果一般由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自主评聘单位由本单位公布聘任结果,评聘结果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将评审结果有关材料返还申报人,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及时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两省一市(浙江、江苏、上海)的职称予以互认,无需重新确认或换发职称证书。
第四十条 社保在我市缴纳的人员原则上须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我市暂无条件评审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外地市或省(部)属单位评审的,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统一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未经委托而取得的职称在我市不予认可。各县(市、区)人才需跨地区评审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审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我市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原则上统一使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建立健全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库,实现网上职称政策和评审通知发布、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公布、网上发证等,推进职称评审“最多跑一次”改革。
第四十二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完善职称评审服务、咨询工作,及时发布职称政策、评审通知、评审结果等相关信息,提供日常便捷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年度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将评审结果报人力社保部门,制作电子资格证书,实行资格证书电子化后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证书可通过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职称证书专栏进行查询、核验。
自主评聘单位评聘信息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采集和应用标准进行归集。
第六章 评审纪律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评委会有违反评审政策、评审程序和纪律,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造成评审结果不符实际情况的,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暂停评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