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条 市标技委应建立工作档案并进行严格管理,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三十一条 市标技委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研究讨论相关重大事项,通报年度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报告,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填写《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附件5),于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并抄送筹建单位。
第三十二条 市标技委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标准化知识培训和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标技委标准化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条 市标技委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市标技委秘书处应当根据财务制度对经费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标技委印章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市标技委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市市场监管局。
市标技委印章属于业务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市标技委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组织一次对市标技委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市标技委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标准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宣贯咨询、标准化合作交流等)和工作档案的规范性;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对市标技委工作支持情况;
(三)市标技委内部管理情况;
(四)市标技委的经费筹集和支出专款专用情况;
(五)市市场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市标技委视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市标技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撤销市标技委、收缴印章,并在市市场监管局政务网站上公告:
(一)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不力或秘书处工作不力,导致市标技委无法正常工作的;
(三)违规使用市标技委印章的;
(四)连续两年没开展标准化活动、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工作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标技委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