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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政 策 解 读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20-12-31 | 437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起草背景 

为保证温州市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在原有《温州市科技专项与项目管理办法》和《温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有关赋于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温州的实际情况,市科技局起草制定了《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科技局于2019年下半年开始制定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征求各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和市有关部门的相关意见,20209月,在管理办法经费多次修改的基本上,市科技局再次向县(市、区)和各有关处室征求意见。并于924日在科技局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收到市发改委及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科技局等单位来电反馈意见,并收到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华中科技大学温州研究院、温州工业科学研究院、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市科技局结合反馈意见对文件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发文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经费管理、项目验收与监督管理、信用管理和附则。

(一)关于温州市级科研项目的申请条件,一是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公益机构,同时支持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医院、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项目优先支持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申报。二是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项目优先支持研发强度在3%以上的企业申报。三是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是在自创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科研工作基础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二)关于限项的要求,一是同一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市级科研项目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二是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为1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含培育)和重点企业研究院依托单位可承担不超过2项;自创区范围内其他企业,已有在研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的可再申报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已有在研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的,不得再申报项目。三是同一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当年度立项各类市级科研项目不超过1项。已承担在研基础性公益项目的,可再申报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或自创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