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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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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1125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的各专业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认定)和授权开展的自主评聘工作。

第三条 职称评审是以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为原则,按照评审标准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有效监管的评审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促进人才培养和使用。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授权开展职称评审的行业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专业(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授权开展职称自主评聘的单位结合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岗位聘任要求自主管理实施相关评聘工作。

第五条 各职称评审组织单位(部门)需根据评审职责制定符合相关专业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职称评价(评聘)标准,建立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赋分体系,提高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积极探索建立特别优秀人才的破格和越级晋升制度,并综合运用理论测试、业绩展示、实践操作、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确定职称评审结果,使职称评审能充分反映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价人才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并确定职称评审结果的组织,各县(市、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按规定权限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评委会。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并接受组建单位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指导监督。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也应当按规定组建评聘委员会。

对区域经济特色明显,专业人员队伍强的县(市、区)或者行业,可以申请组建相应的中级评委会。人才智力密集、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组建中初级职称自主评聘委员会。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工程技术系列按照专业大类组建,一般不组建跨专业大类的评委会。

第七条 申请组建中级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